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患癌后保险公司拒赔 未尽提示义务法院判赔9万

[复制链接]
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7-21 21: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一起因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而导致的保险理赔纠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案件背景:2023年5月,小周在某平台投保了一年期重疾险,保费423元,保障范围包括30万“10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和9万“20种轻度疾病保险金”。2023年11月,小周确诊为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症,手术后产生医疗费用2.29万余元。拒赔理由:2023年12月25日,小周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小周隐瞒了其在一年内曾向其他保险公司购买保额超过50万元的重疾险,不符合投保条件为由拒绝理赔,并于2024年1月29日出具了《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保险公司称其在重疾险的线上投保中设置了“告知询问事项”并加黑加粗,小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最近一年是否已在其他保险公司申请累计重大疾病保险保额达50万元以上”等问题确认“无”,但事后核查发现其存在相关投保记录,因小周未如实告知,故有权拒赔并解除合同。法院判决: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受理理赔申请35天后才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超过了合同约定的30天解除期。另外,保险公司的投保页面对“如实告知”询问问题设置不合理,“被保险人最近一年是否已在其他保险公司申请累计重大疾病保险保额达50万元以上”这一问题被隐藏在第1条提问后半段,极易被忽略,且免责条款既未加粗加黑,也未设置最短阅读时长,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合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即便小周确有相关投保记录,保险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理赔。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向小周支付保险赔偿金9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件表明,对于网络投保等新型投保方式,法院会对保险公司是否合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进行重点审查,保险公司需充分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可能需承担理赔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QQ|周边二手车|手机版|标签|xml|txt|新闻魔笔科技XinWen.MoBi - 海量语音新闻! ( 粤ICP备2024355322号-1|粤公网安备44090202001230号 )

GMT+8, 2026-1-17 12:31 , Processed in 0.342635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