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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恶意“卷款跑路”应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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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7-22 08:5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营者恶意“卷款跑路”是应追究刑责的。2025年3月14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刑法角度来看,经营者恶意“卷款跑路”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经营者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后跑路,符合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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