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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毅:建议加快启动信托法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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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xinwen.mobi 发表于 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是关于加快启动信托法修改工作建议的一些意义和可能的考量:

一、背景与现状
1. 行业发展变化
   自信托法颁布以来,我国信托行业经历了巨大的发展变化。信托业务的规模不断扩大,业务类型日益丰富,从传统的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到公益信托都有涉及。
   例如,在营业信托领域,信托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等新型业务不断涌现,原有的信托法部分条款已难以完全适应这些新业务模式的规范需求。
2. 监管环境演变
   随着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对信托行业的监管要求也在逐步提高。监管机构更加注重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等目标。
   现行信托法中的一些规定与当前的监管政策在衔接上存在一定问题,如在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受托人责任界定等方面,需要通过修改信托法来实现监管与法律的协调一致。

二、修改的必要性
1. 适应新业务需求
   家族信托方面
     家族信托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一种信托业务类型,它涉及家族财富传承、家族企业治理等复杂问题。现行信托法对于家族信托的一些特殊需求未能充分考虑,如家族信托中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障、家族信托治理结构的灵活性等。修改信托法可以为家族信托业务提供更完善的法律框架,促进家族信托业务的健康发展。
   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托作为特殊目的机构(SPV)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信托法在信托财产的转移、信托受益权的证券化等方面的规定不够细化,影响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效率和规范性。
2. 加强投资者保护
   信息披露方面
     当前信托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信息透明度要求越来越高。信托法应明确信托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义务,包括披露的内容、时间、方式等。例如,在信托产品的投资项目风险、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的披露上,应通过法律规定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以便投资者能够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受托人责任方面
     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但现行信托法对受托人责任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例如,在受托人谨慎管理义务、忠实义务的具体标准上不够明确。修改信托法可以细化受托人责任,如规定受托人在投资决策过程中的风险评估标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等,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3. 促进金融市场稳定与创新
   与其他金融法规协同方面
     信托行业与银行、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行业存在着广泛的业务交叉与合作。信托法的修改有助于加强与《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其他金融法律法规的协同。例如,在银信合作、信保合作等业务中,统一的法律规范框架可以减少监管套利空间,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也为金融创新提供稳定的法律基础。
   创新业务的法律支持方面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信托行业也面临着创新的机遇和挑战。例如,区块链技术在信托业务中的应用、智能合约与信托合同的结合等创新模式需要信托法提供相应的法律认可和规范。修改信托法可以为这些新兴的信托业务创新提供前瞻性的法律保障,推动信托行业在数字化时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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