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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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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6-17 00: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5个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具体如下:1. 侯某与张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承诺“假一赔十”应依约履行:张某某网店直播人员将大叶紫檀手串宣称为正宗小叶紫檀材质制作,并承诺“保真”“假一赔十”。侯某购买后发现材质不符,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直播人员的宣传承诺构成合同内容,虽高于法定赔偿标准,张某某也应履行,最终判决张某某赔偿侯某1万元。2. 胡某与韩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应合理合法:胡某在韩某经营的网店购买女士手提包,收货后七日内申请无理由退货遭拒,韩某称店铺页面已明示不支持。法院认为韩某未合理说明手提包不宜退货的理由,也未举证会导致商品价值贬损或自身重大损失,该条款对胡某无法律约束力,判决韩某退还货款,胡某退还手提包。3. 张某与某家具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网络促销误导消费者应担责:某家具公司开展床垫促销活动,规则是10月24日20时开始付定金,前50名付定金者享受半价优惠,但实际19时33分就接受定金支付。张某19时40分支付定金并告知客服,客服未指出其不符合规则,后张某未在优惠名单中。法院认为家具公司存在误导行为,应承担责任,判决公司返还张某一半价款。4. 方某与某票务平台服务合同纠纷案——退票格式条款解释应有利于消费者:方某在某票务平台同时购买两张演唱会门票,购票页面规定购票后48小时内可无条件退票,同一购票人、账户仅享一次退票权益,退票后再次购买同场次演出票不能退票。方某一张票退票成功,另一张被拒,平台仅退还80%票款。法院认为退票规则属于格式条款,对其理解有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判决平台退还剩余20%票款。5. 马某与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构成侵权:马某下载某词典App后,使用时系统提示阅读隐私政策,若未阅读点击其他位置,提示消失并自动勾选“已阅读并同意”,且无法撤回同意,拒绝则App自动退出。该App收集手机号等非必要信息。法院认为公司存在过度收集信息行为,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构成对马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判决公司删除马某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这些案例聚焦直播营销“货不对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等热点问题,为规范网络消费市场提供了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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