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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到期擅自出售质押车辆 应当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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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9-18 01:5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借款未到期擅自出售质押车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在借款未到期的情况下,质权人尚不具备行使质权的条件,无权擅自处置质押车辆。如果质权人擅自出售质押车辆,损害了出质人的权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在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质押合同纠纷案中,被告袁某某在借款未到期的情况下,擅自将质押车辆出售给他人,法院认为其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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