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买卖儿童器官”谣言制造恐慌,一网民被处罚
36岁的林某为吸粉引流,在短视频平台按下发送键的那一刻,也按下了自己法律代价的启动键。
2025年10月14日,福建福安市一名36岁女性林某为吸粉引流、博取关注,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了“穆阳等地出现人贩子买卖儿童器官”的谣言信息。
这条耸人听闻的虚假消息迅速引发当地居民恐慌和大量网民关注,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经公安机关查证,林某发布的信息纯属虚构。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林某处以行政处罚。
01 谣言案例剖析
据公安部网安局通报,2025年10月14日,林某在某短视频平台编造并发布了“穆阳等地出现人贩子买卖儿童器官”的虚假信息。
这条谣言内容触目惊心,直击社会对儿童安全问题的敏感神经,迅速在网络发酵。
虚假消息引发当地居民恐慌,导致大量网民关注转发,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经福建福安市公安机关详细查证,最终确定林某发布的信息纯属虚构,完全是她为吸引流量而编造的谎言。
由于该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处以行政处罚。
02 网络造谣的法律责任
网络造谣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可能承担三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是首要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需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是常见处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更为严重的是,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包括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
以及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清朗网络空间需共同维护
针对网络谣言问题,网警提醒广大网民要严守法律底线,做网络文明的践行者。
自觉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认识到每一次转发与发布都是一份责任。
同时,要提高辨别能力,做网络谣言的抵制者。
面对夸张、耸人听闻的信息,请保持理性,多方核实,不轻信不盲从,拒绝成为谣言的“二传手”。
此外,还应积极参与举报,做网络空间的守护者。
如发现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请及时通过官方渠道举报,共同携手共筑清朗、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林某为博取关注而编造谣言,最终换来的不是流量,而是法律的制裁。
随着警方通报的发布,这起引发当地居民恐慌的“买卖儿童器官”谣言案尘埃落定。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每一次点击与转发都承载着责任与边界,编织谣言的手指终将指向自己应付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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