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国债(电子式)将纳入个人养老金,2026年6月起实施
今后,稳健型投资者在规划个人养老金时,除了存款、保险、理财和基金外,也将拥有国债这一安全选项。
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于2025年11月21日联合发布《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自2026年6月起,储蓄国债(电子式)将正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
这一举措旨在支持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拓宽个人养老金投资选择,为参与者提供更丰富的稳健投资渠道。
01 政策背景与实施时间
这项新政是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重要举措。
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支柱”,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第二支柱)共同组成老年生活保障网络。
2026年6月这一实施时间表,给了相关机构充足的系统改造和测试期,确保业务平稳上线。
02 谁是开办机构和养老金投资者
根据通知定义,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开办机构(以下简称“开办机构”)是指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
而养老金投资者则是指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个人养老金参加人。
这意味着,并非所有银行都可以办理此项业务,只有同时具备个人养老金业务资格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双重条件的机构才能提供相关服务。
03 业务办理核心要点
专用账户开立
开办机构在养老金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前,应当为其开立个人养老金专用国债账户(以下简称“养老金国债账户”)。
这一专用账户用于记录养老金投资者购买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期次、数量以及持有变动等情况。
账户绑定与资金流动
养老金国债账户与投资者本人的养老金资金账户绑定,资金往来、领取条件和税收政策遵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规定。
这意味着购买储蓄国债的资金必须来自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到期兑付或赎回资金也将返回至该账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便捷服务渠道
开办机构应当通过已开通的储蓄国债业务办理渠道(含柜面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为养老金投资者提供便捷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查询、购买等服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将在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通知中公布各开办机构已开通的业务办理渠道。
04 养老金专属额度管理
为确保养老金投资者有充足的购买机会,通知特别设计了专属额度管理机制: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在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通知中,将基本代销额度分配至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同时将部分机动代销额度作为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的专属额度分配至开办机构。
各开办机构养老金专属额度分配比例按季度调整:首次分配比例根据各开办机构已开立所有养老金资金账户中未投资金额的比重确定。
后续每季度根据各开办机构上一季度向养老金投资者售出储蓄国债(电子式)金额的比重确定。
开办机构在按规定抓取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时,应当分别抓取向养老金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销售的额度。
05 系统支持与风险控制
为确保业务顺利开展,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升级财政部储蓄国债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支撑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业务顺利开展。
同时,开办机构也需要做好自身业务系统改造。
三方信息交互校验机制将确保资金与债权数据一致:开办机构业务系统、国债系统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信息交互机制。
养老金信息平台每日对养老金投资者的资金往来与国债债权变动明细数据进行一致性校验。
如果发生校验不一致的情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监督开办机构等相关单位及时处理。
随着2026年6月的临近,投资者将能够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获得国债这一安全稳健的投资选择。
这一举措进一步丰富了个人养老金的产品体系,为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元化的资产配置选择。
对于接近退休年龄的稳健型投资者来说,储蓄国债的加入无疑增加了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吸引力,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获取稳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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