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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新解释明确企业股权回购规则 纠纷处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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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11-24 05:2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新解释明确企业股权回购规则 纠纷处理有法可依
对赌回购困局的一把关键钥匙,正被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缓缓铸就。

“对赌回购困局”已成为一级市场愈发棘手的难题。投资人不签署回购协议,既担忧创业者出现道德风险,也难向背后的LP交代;可一旦签署,又给创业者带来沉重的对赌压力——若未能达成协议中约定的业绩、上市等目标,企业可能面临清算危机,创业者自身身家也可能被牵连。

这一困扰创投行业多年的两难境地,如今终于迎来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实践中频发的对赌股权回购纠纷作出了针对性回应。

这部即将正式实施的司法解释,不仅明确了股权回购的三种类型和诉讼程序规则,更对回购权的性质这一核心争议问题给出了方向性答案。

01 对赌困局
“对赌回购困局” 已成为悬在创投双方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对投资人而言,签署回购协议是必要的自我保护。深圳一家VC机构合伙人坦言:“其实这次司法解释里的部分内容已经在业内形成操作惯例了,现在只是将约定俗成的事项转化为明确法律条文,让行业操作有法可依。”

数据显示,创业企业回购股权仍然是投资机构实现退出的重要方式。据执中ZERONE统计,2025年前10个月共发生1745起回购事件,其中机构作为卖方参与1395起,占比79.94%。

可一旦签署回购协议,创业者便背负上了沉重的对赌压力。

若未能达成协议中约定的业绩、上市等目标,企业不仅可能面临清算危机,创业者自身身家也可能被牵连,陷入两难境地。

更为棘手的是,当回购条件触发时,即使法院判决支持回购,早期创业公司若本身无资金、创始人无资产,仍可能面临 “判决无法履行” 的局面。

02 规则明晰
公司法新司法解释为这一困局带来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司法解释将股权回购划分为三种类型:附条件回购、附条件和选择权回购、附期限回购,为司法裁判释明个案情形提供了标准,更好地定分止争。

在诉讼程序上,新规要求人民法院将标的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这一程序安排解决了以往司法实践中对标的公司是否参与诉讼程序处理不一的问题,使判决能够全面涵盖非金钱给付义务,达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

新规还新增了拍卖变卖股权的条款,明确投资者可在回购义务方财产不足时,请求拍卖、变卖股权,以所得价款受偿。

这一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权利实现途径。

03 权利性质
股权回购权的法律性质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这一看似理论性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投资人的行权期限和权利保护方式。

若将回购权认定为“请求权”,投资者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三年内主张,逾期仅丧失胜诉权。

若认定为“形成权”,则需受除斥期间的规制,除斥期间届满后,投资者的回购权将不再受保护。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

该答复认为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审判工作中对股权回购合理期限的认定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宜。

这一答复使得各界对股权回购法律问题的探讨再度掀起热潮。

在《法答网精选答问》发布后,上海一中院在(2024)沪01民终12277号民事判决中提出了“形成权”与“请求权”相结合的 “复合型权利” 观点。

公司法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延续了这一思路,将投资人的回购权定位为一种选择权,并规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经股东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行权的期限限制。

04 实践创新
面对回购困局,创投行业也在积极探索更为柔性的解决方案。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今年以来,已有不少创投机构开始探索设置更柔性的回购条款。

澳银资本对新投资项目采用“两年一考核”机制,连续两年不达标将启动估值调整,若四年未通过考核则触发回购。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优质企业,条款存在协商空间,可设置 “股权为限” 的回购上限。

今年还出现了通过创始人新创办公司的股权进行置换,从而豁免原回购义务的案例,而且获得了国资LP的认可。

这种模式既避免了创始人因回购压力陷入困境,也为创投机构保留了潜在回报空间。

还有投资人公开表态:“只要创业者勤勉尽职且无道德风险,我们愿意给予更多容错空间,允许失败且不追责。”

这种务实态度反映了行业正在风险控制与创新包容之间寻找平衡点。

05 仲裁挑战
在股权回购争议解决的实际操作中,仲裁条款冲突问题也逐渐浮现。

香港原讼法庭近期处理的一起案件,为投资结构复杂、合同众多的案件中仲裁条款冲突的处理提供了重要指引。

该案涉及两份分别于2017年与2021年签署的股份购买协议。

当原告未能履行第二期回购义务时,被告以2017年协议为依据启动仲裁程序,而原告则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争议的实质应归属于2021年协议所涉事项。

法院判决强调,应以合同解释为核心处理仲裁管辖权问题,拒绝机械套用所谓“争议重心”测试。

这一裁判思路展现出实务导向、契合商业逻辑的裁判思路,既尊重当事人真实意图,也提升了程序的效率与连贯性。

06 规则展望
公司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股权回购法律规则的进一步完善。然而,仍有一些问题有待明确。

合理价格的确定仍是争议焦点。

股份对价应以反应股权价值的公司净资产状况为基准,但当事人争议的论题包括股权价值计算的基准日、评估方法以及是否应基于特殊原因再次折扣等。

股东压制状态的判定也是实践难点。

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中股东压制的可回购情形具有相当的抽象性,滥权行为与所致严重损害的认定均是审判的难点。

此外,债权人保护机制暂且缺位。

公司回购股份,必然存在着公司资产的实际流出,若超出公司可分配范围支付财产对价,则有侵蚀股本及公积金等法定留存资产的可能,加大公司债权人的风险。

随着此次司法解释落地,未来投资机构与创业者签订对赌或回购协议时,或将根据新规有针对性地调整条款设置。

但总体而言,对赌回购困局的长期破解,仍需依赖创投行业在风险控制与创新包容之间找到精准平衡点。

正如深圳一家VC机构合伙人所说,如今不少投资机构面对回购问题时一般不会走法律诉讼途径,即便企业到了回购期,也会跟企业谈判,争取用更柔性的方式解决。

法律规则为市场提供了明确的底线和依据,而真正的智慧则在规则之外。

在资本与创业的碰撞中,刚性的法律框架与柔性的商业智慧共同构成了推动创新前行的双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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