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
文件出台的背景
环境问题的严峻性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面临着巨大压力。例如,一些地区存在严重的土壤污染、水体污染和大气污染等问题。土壤中的重金属超标,可能导致农作物污染,威胁食品安全;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超标,影响水生态系统健康,许多河流湖泊出现富营养化现象;大气中的细颗粒物(PM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导致雾霾天气频发,危害公众健康。
原有制度的局限性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之前的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传统的环境监管主要侧重于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于造成的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赔偿缺乏完善的规定。例如,对于企业污染行为,可能只是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但这些罚款往往难以弥补生态环境修复所需的巨大成本,无法有效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功能。
十二部门联合印发文件的主要内容
明确赔偿范围
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详细界定,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永久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为确定损害和进行损害赔偿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评估鉴定等费用。例如,当发生海上石油泄漏事故时,清理海面上的油污、修复受污染的海洋生态系统(如珊瑚礁、海草床等)、评估海洋生态服务功能(如渔业资源、海洋旅游资源等)的损失等费用都应纳入赔偿范围。
规范赔偿磋商程序
建立健全赔偿磋商机制。强调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应就损害事实、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等进行平等、自愿、公平的磋商。这一程序有助于提高赔偿效率,减少诉讼成本。例如,某企业污染了一片湿地,在环保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的情况下,与污染企业就湿地的修复方案、修复期限以及赔偿金额等进行磋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协议。
完善赔偿诉讼规则
当磋商不成时,明确诉讼规则。确定了适格的原告范围,包括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等。在诉讼中,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鉴定评估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例如,在涉及森林生态损害的诉讼中,对于森林植被破坏面积、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等的证据认定,需要遵循严格的诉讼规则,依靠专业的鉴定评估机构提供科学依据。
改革带来的积极影响
生态环境修复方面
有助于筹集足够的资金用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通过明确赔偿责任和范围,能够确保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例如,一些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约束下,矿业企业需要为矿区的植被恢复、土壤改良等修复工作提供资金支持,从而使矿山的生态环境逐步得到改善,植被得以重新生长,水土流失得到控制。
环境管理方面
增强了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企业意识到一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将面临高额的赔偿,从而更加注重环境风险的防范和环境管理。例如,化工企业会加大环保设施投入,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以避免可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也为环境监管部门提供了更有力的执法手段,加强了环境监管的有效性。
社会发展方面
推动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贯彻。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例如,在一些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促使当地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生态友好型产业,如生态旅游、有机农业等,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双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