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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奥斯数字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与青岛国源盛达数字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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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昨天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案件概况
   这是一起关于企业新设合营企业的反垄断审查案件。
   卡奥斯数字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奥斯”)和青岛国源盛达数字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盛达”)计划共同设立合营企业。
2. 相关市场界定
   横向市场:合营企业可能在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等相关市场开展业务。对于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市场,需要考虑市场的参与者、竞争格局以及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因素等。例如,要分析是否存在其他类似功能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这些平台与新设合营企业在功能、服务对象、服务区域等方面的竞争关系。
   纵向市场:如果合营企业的业务涉及上下游关系,例如与设备供应商、系统集成商等存在业务关联,那么需要界定纵向相关市场。确定合营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以及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竞争和合作关系。
3. 竞争影响评估
   市场集中度:要评估新设合营企业对相关市场集中度的影响。如果在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市场中,参与企业数量有限,新设合营企业可能会改变市场的集中度。通过计算市场份额等指标,分析是否会导致市场集中度过高,从而限制竞争。
   竞争约束:考虑现有竞争对手对合营企业的竞争约束能力。如果竞争对手具有较强的技术、品牌或成本优势,可能会对合营企业的市场行为形成有效约束,降低其可能产生的反竞争效果。同时,也要分析合营企业进入市场后是否会对现有竞争对手造成不合理的竞争压力,例如通过低价倾销、排他性协议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潜在竞争:评估新设合营企业对潜在竞争的影响。如果该合营企业的设立阻止了潜在进入者进入市场,例如通过控制关键资源或建立过高的市场进入壁垒,可能会损害市场的竞争活力。
4. 反垄断审查结果
   如果经审查,认定新设合营企业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或者经营者能够证明该合营企业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并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会作出批准的决定。反之,如果认为会产生严重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则可能会禁止或要求经营者作出相应调整以减少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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