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是严重违背司法公正和法律原则的。
一、行为的危害
1. 破坏司法公正
司法的量刑本应依据法律规定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来确定。而该刑庭庭长自创这种以送钱为标准来决定减刑尺度的“原则”,完全是将金钱凌驾于法律之上,使得相同罪行的不同犯罪人因为是否送钱而受到截然不同的量刑结果,严重损害了司法在公众心中的公正性形象。
2. 损害法治尊严
法治社会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适用应当是统一、客观、公正的。这种腐败行为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让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大打折扣,也使法治建设的根基受到动摇。
3. 侵害当事人权益
对于那些没有送钱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他们可能会因为这种不公平的“量刑潜规则”而被过度量刑,其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而对于那些送钱的人,他们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减刑,实际上是逃避了应有的法律惩处,这也是对被害人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二、应对措施
1. 加强司法监督
要建立健全司法内部监督机制,如加强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监督,对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控,及时发现异常的量刑情况。同时,外部监督也不可或缺,包括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媒体监督等,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确保司法权不被滥用。
2.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通过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让他们深刻认识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坚守法律底线。同时,持续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使他们能够准确依据法律进行量刑等司法操作,减少因业务不精而导致的误判或不公正量刑的可能性。
3. 严惩司法腐败
对于发现的此类司法腐败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通过严格的法律制裁,提高司法腐败的成本,形成威慑力,遏制司法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维护司法廉洁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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