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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建立对退市公司违法行为持续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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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xinwen.mobi 发表于 前天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立对退市公司违法行为持续追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必要性
1. 保护投资者利益
   受损投资者的补偿需求
     退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往往导致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例如,财务造假行为可能使投资者基于虚假的财务信息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如果不对退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持续追责,这些投资者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维护市场信心
     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建立在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基础之上。当退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持续追查和惩处时,会让投资者对整个市场的监管有效性产生怀疑,进而影响他们参与资本市场的积极性。
2. 规范市场秩序
   防止违法者逃脱制裁
     一些退市公司可能存在多种违法行为,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如果仅仅因为退市就停止对其违法行为的追究,就相当于给违法者提供了一种逃避责任的途径。这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使那些遵守法律法规的企业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
   威慑潜在违法行为
     持续追责机制的存在可以对潜在的违法者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上市公司会意识到,即使公司退市,其过去的违法行为仍将被追究,从而在行为决策时更加谨慎,不敢轻易涉足违法违规活动。

二、如何建立持续追责机制
1. 法律制度完善
   明确责任主体范围
     在法律法规中应明确规定退市公司中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包括公司本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例如,对于财务造假行为,不仅要追究公司的责任,还要追溯到参与造假决策的高管人员的个人责任。
   延长追诉时效
     适当延长对退市公司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考虑到退市公司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发现的滞后性,较长的追诉时效可以确保监管机构有足够的时间来调查和追究责任。
2. 监管协同配合
   跨部门合作
     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如税务部门、工商部门等)应建立协同合作机制。例如,证券监管部门发现退市公司存在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时,可以及时将线索移交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如有涉及证券市场相关规定的问题,也可向证券监管部门反馈,形成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格局。
   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构建一个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整合退市公司的各类信息,包括财务信息、经营信息、监管处罚信息等。这样可以提高监管效率,避免信息孤岛现象,使各部门能够及时掌握退市公司的最新情况,以便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持续追踪。
3. 资产追查与处罚执行
   资产追查系统
     建立专门针对退市公司资产的追查系统。由于退市公司可能存在资产转移、隐匿等情况,该系统应具备强大的资产追踪能力,从公司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股权等多个方面进行监控和追查,防止公司在退市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转移资产以逃避责任。
   强化处罚执行力度
     对于被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退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要确保处罚措施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例如,在对退市公司处以罚款时,要建立严格的罚款追缴制度,对拒不缴纳罚款的,可以采取限制相关责任人出境、冻结其银行账户、拍卖其资产等多种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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