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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饮酒后身亡,两名同饮人被判部分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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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聚会饮酒后身亡的案件中,两名同饮人被判部分担责是有一定法律依据和合理性的:

一、同饮人担责的依据
1. 安全保障义务
   在饮酒场景下,同饮人之间形成了特定的社会关系。虽然这种关系不同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消费行为产生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但同饮人之间基于共同饮酒行为,也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例如,同饮人有义务提醒其他饮酒者适量饮酒,避免过度饮酒对身体造成损害。如果同饮人看到有人已经饮酒过量,却仍然劝酒或者没有进行合理劝阻,就可能被认定为违反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
2. 危险防止义务
   当饮酒者因饮酒而处于危险状态时,如醉酒后意识不清、行动不能自控等,同饮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这包括照顾醉酒者、将醉酒者送往安全地点(如送回家中或者联系其家人接送、送往医院等)。
   比如,在一个案例中,饮酒者在聚会结束后醉倒在路边,同饮人没有对其进行任何照顾就各自离开,结果该饮酒者因无人照顾遭受低温伤害导致身亡,同饮人就因为没有履行危险防止义务而被判定担责。

二、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1. 过错程度的判定
   劝酒行为
     如果同饮人存在强行劝酒、恶意灌酒等行为,在判定责任时会被认定为有较大过错。例如,通过言语刺激、打赌等方式迫使他人大量饮酒,这种情况下同饮人的劝酒行为直接导致饮酒者摄入过量酒精,增加了饮酒者身体受损的风险。
   照顾措施
     在饮酒者已经醉酒的情况下,同饮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照顾措施是判定责任的关键因素。如果同饮人虽然没有劝酒,但在饮酒者醉酒后完全忽视其状况,没有尽到任何照顾、保护的义务,也会被判定存在过错。
     比如,同饮人知道饮酒者喝醉后独自驾车回家,既没有劝阻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防止危险发生,一旦饮酒者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同饮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因果关系的认定
   法院需要确定饮酒者的身亡与同饮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同饮人的行为(如劝酒、未照顾醉酒者等)是导致饮酒者发生危险最终身亡的原因之一,同饮人就要承担责任。
   例如,饮酒者本身患有一些基础性疾病,同饮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饮酒者饮酒后因疾病发作得不到及时救治身亡,虽然饮酒者自身疾病是一个因素,但同饮人的劝酒行为与饮酒者未能得到及时救治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同饮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在处理社会交往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旨在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交行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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