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由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
一、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1. 体现尊崇优待
有助于进一步体现对退役军人的尊崇和优待。退役军人曾为国防事业作出贡献,当他们面临困难时,通过规范的帮扶援助工作,在社会层面彰显他们应有的特殊地位。
2. 精准帮扶
实现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精准化、规范化。对帮扶援助的对象范围、情形条件、办理流程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帮扶资源能够准确地到达真正需要的退役军人手中。
3. 整合资源
整合政府各部门的资源,形成帮扶合力。多个部门联合参与,在民政救助、财政资金支持、住房保障、医疗健康等多方面为退役军人提供全方位的援助。
二、主要内容
1. 帮扶援助对象
明确帮扶援助对象为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包括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等退役军人,且面临着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2. 帮扶援助情形
生活困难方面
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退役军人家庭;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意外事故,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家庭等情况。
医疗困难方面
患重特大疾病,在享受各类医疗保障、救助政策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给家庭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的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需要长期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情况等。
住房困难方面
退役军人家庭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且家庭收入较低无力购买或租赁住房的情况;居住在危房中的退役军人家庭等情况。
3. 帮扶援助方式及标准
方式
资金援助:根据困难情形和实际需求,给予适当的资金帮扶,用于解决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紧急困难或补充相关费用缺口。
物质援助:提供生活必需品、医疗辅助器具等物资,改善困难退役军人的生活和健康状况。
社会援助:鼓励引导社会组织、企业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援助工作,通过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样化的援助。
标准
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以及困难退役军人的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帮扶援助的标准,既确保能够有效解决困难,又要与当地的保障水平相适应。
4. 办理流程
申请
一般由困难退役军人本人或者其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退役证件、家庭收入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
审核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核实情况。初审合格后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会同民政、财政、医保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
审批
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审核情况进行审批。对于情况属实、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并明确帮扶援助的方式和标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实施与监督
批准后的帮扶援助项目由相应的部门或机构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帮扶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帮扶援助资金和物资的合理使用,定期对帮扶援助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不断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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