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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销售以“恋爱”为名诱导男性买房是否涉刑责?购房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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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是否涉刑责
   一般情况
     如果女销售只是在正常的销售策略范围内,以恋爱为名与男性交往并向其推荐房产,没有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通常不涉及刑事责任。例如,女销售确实对男性有一定好感并发展恋爱关系,同时出于职业本能向对方介绍房产项目,没有故意欺诈或强迫对方购房。
   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
     诈骗
       如果女销售从一开始就没有与男性恋爱的真实意图,而是虚构恋爱关系,编造谎言(如假称购房后会有高额投资回报且自己会与男性共同经营房产相关事业,或者假称自己有经济困难需要男性通过买房来帮助渡过难关,之后会归还购房款等虚假事由),使男性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房产,并且女销售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如得到高额的销售提成等),这种情况下可能涉嫌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敲诈勒索
       若女销售以曝光男性隐私(如两人交往过程中的某些不宜公开的事情)或者威胁损害男性的名誉等手段,迫使男性购买房产,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 关于购房合同的效力
   一般有效情况
     如果男性购房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房过程中,虽然女销售可能存在情感诱导因素,但购房的主要决策(如对房屋的基本情况了解、价格协商、签订合同的程序等)是购房者自主作出的,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如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符合法定形式等),那么购房合同是有效的。例如,男性购房者对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等关键因素都有清晰的认识,并且自愿签订合同,即使女销售在情感上有一定的诱导,购房合同也有效。
   可能无效或可撤销情况
     欺诈导致可撤销
       如果女销售存在欺诈行为(如前面所述的诈骗情形中的虚构事实等欺诈手段),使男性购房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男性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购房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有一定的行使期限,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下无效或效力待定
       如果男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自己行为),那么购房合同无效;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购房合同效力待定,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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