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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亚湾法院:残疾非拒录理由 企业需担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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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昨天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事件背景
   在惠州大亚湾发生了企业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员工的事件。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成为重要的社会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不得歧视残疾人,应当为其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企业有责任遵守这些法律规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当企业违反这些规定,拒绝录用残疾求职者时,求职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3. 法院判决的意义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大亚湾法院的这一判决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残疾人在就业市场上往往面临诸多困难和歧视,这种判决是对残疾人就业平等权的有力维护,使他们能够在社会生活中有更多机会参与就业,实现自身价值,增强他们对社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规范企业行为
     对企业起到了规范和警示的作用。企业不能随意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求职者。这促使企业重新审视自身的招聘政策和社会责任,在招聘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进行人员招录,有利于营造健康、公平的就业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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