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有着诸多重要意义和规定,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一、总则部分
1. 目的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二、学籍建立
1. 入学注册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2. 学籍档案内容
学籍档案包括一学生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学校应将学生的学籍档案纳入学校档案管理体系,设专人管理。
三、学籍变动
1. 转学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在同一县域内转学的,由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后,报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学生跨县域转学的,由转出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就读。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2. 休学、复学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休学的,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因病休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学校应根据学生休学时的年级和身心发展状况,安排其复学后的学习。
3. 退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退学。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退学手续:
多次留级且年龄较大,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节,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因违法犯罪被送劳教、服刑的等。
四、保障措施
1. 组织领导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设学籍管理工作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
2. 制度建设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准确、规范、安全。
3. 信息化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管理信息化,以电子学籍系统为依托,加强学籍管理工作。同时要建立学籍信息保密制度,确保学生信息安全。
这一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学籍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保障中小学生的受教育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和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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