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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总局: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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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场监管总局明确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这一举措有着多方面重要意义。

一、具体情形
1. 违反登记注册管理类
   例如,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但是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这有助于给一些因疏忽等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一个改正机会,避免因小的疏忽就面临严厉处罚,影响正常经营。
2. 广告监管类
   广告内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企业内部宣传资料、自媒体等发布,浏览量低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可不予处罚。这考虑到一些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可能因对广告法相关规定理解不深而出现的小失误,在没有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的情况下给予宽容对待。
3. 价格监管类
   经营者没有明码标价,但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这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规范价格标识行为,对于初犯且能够迅速纠正错误的经营者给予机会,重点在于促进其合法合规经营,而不是单纯的惩罚。

二、积极意义
1. 优化营商环境
   对市场主体而言,减轻了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负担。这些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由于经验不足、管理不够完善等原因出现一些小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政策让他们能够在宽松的环境下进行整改,避免因一次小错而承受较大的经济损失或经营阻碍,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活力。
   从宏观角度看,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创业者进入市场,促进市场主体数量的增长,激发市场的创新活力和竞争活力,对推动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2. 体现包容审慎监管原则
   这一政策体现了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注重引导和教育市场主体合法经营。通过给予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者改正的机会,反映出监管方式从单纯的事后处罚向事前引导、事中规范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转变。
   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监管关系,使市场主体感受到监管的温度,增强对监管制度的认同感,从而更加主动地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3. 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部门可以将更多的资源集中到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打击上。在市场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区分不同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合理分配监管力量。
   对于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教育引导等方式,促使市场主体自我规范,减少了后续监管中的对抗情绪和监管成本,实现了以较小的监管成本获取较大的监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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