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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实质化解矛盾 防止“一案结而多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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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昨天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强调实质化解矛盾、防止“一案结而多案生”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举措:

一、意义
1. 维护社会稳定
   许多纠纷涉及多方利益,如果不能实质性解决,往往会引发后续一系列连锁反应。例如在群体性劳动纠纷案件中,如果只是简单地对个别劳动者的诉求作出裁决,而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劳动报酬计算标准、工作环境改善等核心矛盾,就可能导致更多的劳动者不断提起诉讼或申诉,甚至引发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 提高司法效率
   从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角度来看,避免“一案结而多案生”能够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如果一个案件处理不当衍生出多个相关案件,法院需要重复进行立案、审理等程序,增加法官、书记员等司法人员的工作量。而实质化解矛盾,一次性解决问题,可以让司法人员将精力投入到其他案件的审理中,提高整体司法效率。
3. 增强司法公信力
   当法院能够切实从根源上化解矛盾时,当事人会对司法裁判更加信服。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法院深入分析合同履行中的各种细节,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判决既能让违约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又能让受损方得到合理补偿,双方就会认可司法的公正性。相反,如果案件处理后又引发新的争议和诉讼,会让当事人对司法的权威性产生怀疑。

二、积极举措
1. 多元解纷机制的运用
   诉前调解:福建法院积极构建诉前调解体系,借助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种社会力量,在案件进入正式诉讼之前就尝试化解矛盾。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与交警部门、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等建立联动机制。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现场时,可以引导当事人到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中有专业的调解员,他们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情况、伤残鉴定结果以及保险理赔范围等因素,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如果协议达成,既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又能快速、实质性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赔偿纠纷。
   诉调对接:建立完善的诉调对接平台,使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对于已经立案但适合调解的案件,法院可以委托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例如在一些邻里纠纷案件中,法院将案件委托给社区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人员利用其熟悉社区情况、与当事人关系较为亲近的优势,化解双方的矛盾,法院再对调解成果进行确认,从而实现矛盾的高效、实质解决。
2.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表面,而是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复杂关系和深层次矛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例,法官不仅审查借款合同、借条等表面证据,还会调查借款的实际交付情况、借款用途、双方的经济往来历史等情况。如果发现存在涉及赌博、非法集资等违法情形,或者存在实际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不符等隐藏矛盾,法官会一并进行处理,而不是仅仅就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到期等简单问题作出判决,从而避免因未查明关键事实而导致后续新的争议产生。
3. 注重裁判的可执行性
   在作出裁判时,福建法院充分考虑判决的实际执行问题。例如在涉及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法院在确定债务清偿顺序和方案时,会综合评估企业的现有资产状况、债权债务关系、职工安置等多方面因素。在制定清偿方案时,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确保方案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因清偿方案不合理导致债权人之间的矛盾激化或者引发新的诉讼。同时,对于需要履行一定行为义务的判决,如要求被告拆除违建房屋的判决,法院会在判决前考虑执行的难度、可能遇到的阻碍等情况,并在判决中明确执行的方式和期限,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防止因执行困难引发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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