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为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具有深远意义:
一、打击证券犯罪方面
1. 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检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证券犯罪相关法律的适用标准。例如,对于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复杂犯罪行为,界定清楚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严重程度标准等。这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中的执法尺度,避免不同地区、不同办案人员对类似案件处理的差异。
在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中,其涉及的证券欺诈等行为,如果在中国司法管辖范围内适用相关法律,就需要明确的法律标准来判断责任主体、造假行为与证券市场波动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2. 强化刑事追诉力度
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职能,加大对证券犯罪的追诉力度。对于涉及金额巨大、影响恶劣的证券犯罪案件,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如对于某些上市公司高管实施的内幕交易行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深挖犯罪链条,从获取内幕信息的源头,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全过程进行调查取证,确保不漏掉任何一个犯罪环节和犯罪嫌疑人。
对证券犯罪提起公诉时,依法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起到威慑潜在证券违法犯罪者的作用。
二、民事检察监督方面
1.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最高检加强对涉及投资者权益的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当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主体之间发生纠纷,如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件,如果存在法院判决不公或者诉讼程序违法等情况,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纠正错误的民事裁判,保障投资者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对于证券纠纷中的群体性案件,检察机关关注众多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在一些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支持起诉等方式,帮助投资者更有效地进行维权诉讼,减轻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和举证负担。
2. 规范证券市场民事秩序
检察机关通过对民事案件的监督,促进证券市场民事法律关系的正常化和规范化。例如,在证券合同纠纷案件中,监督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违约责任的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发现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证券交易合同,检察机关将通过监督手段促使法院作出正确的裁决,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三、行政检察监督方面
1. 促进证券监管依法行政
最高检对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当证券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要求其纠正。例如,如果证券监管部门对某些明显存在违规行为的证券机构未及时进行查处,或者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处罚幅度明显不当等,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促使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能。
2. 推动证券市场法治协同治理
行政检察监督有助于构建证券市场多元治理格局。检察机关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等协同合作,通过行政检察监督促进各方在法治框架内履行各自职能。比如,检察机关可以与证券交易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于证券交易所发现并移送的涉嫌行政违法案件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同时也为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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