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快递企业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告而投”即快递企业未经收件人同意就将包裹投递到指定地点(如快递柜),这种做法可能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如果快递企业未事先告知收件人或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将快递投放至快递柜等行为,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江苏省消保委对此提出呼吁,要求快递企业不得成为“甩手掌柜”,意味着快递企业不应推卸责任,而应承担起确保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快递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比如提前与收件人沟通,获取投递许可,或者提供其他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服务方式。
若消费者因快递企业的不当行为受到损害,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快递企业索赔损失。如果快递企业拒不赔偿,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对于快递企业的违规行为,有关监管部门可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快递企业违反规定,未征得收件人同意擅自将快件投递至智能快递柜等处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快递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擅自采取“不告而投”的服务方式,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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