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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新区福兴安百货店销售三无塑料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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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4-3-9 13: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国法律,销售“三无”产品(即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合格证明的产品)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有效期限的产品,也不得销售伪造或者篡改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有效期限的产品。

在深圳市坪山新区福兴安百货店销售“三无”塑料袋的情况下,如果被有关部门查处,该百货店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于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可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如果销售“三无”塑料袋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消费者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

具体到深圳市坪山新区福兴安百货店的案件,需要了解更多的案情细节,包括是否有消费者投诉、是否有监管部门介入调查以及最终的处理结果等,才能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后果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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