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诸多“不得”规定,以下是一些主要方面:
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
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例如,地方不得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设置不同的注册资本、技术资质等要求。不能因为企业来自外地就额外增加审批环节或提高准入门槛,阻碍其进入本地市场参与竞争。
不得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
各地不得设置关卡、断头路等物理障碍限制货物运输。在要素流动方面,不能限制外地劳动力在本地就业的机会,或者对外地企业获取本地的资金、土地等要素设置歧视性规定。
歧视性政策方面
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补贴政策
地方政府不能为了保护本地产品,对本地商品给予过度补贴,使本地产品在价格上具有不公平的优势,同时对外地或进口商品设置价格歧视,如额外征收高额的附加费等。
不得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过程中,不能以企业注册地为理由拒绝外地企业参与投标,不能要求外地企业提供比本地企业更多的保证金或设置更复杂的投标程序等。
市场监管方面
不得搞地区封锁、地方保护
地方执法部门不能只对本地企业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理,而对外地企业的同类违法行为加重处罚。在质量监管、环保执法等方面要一视同仁,不能以保护本地产业为由,对本地不符合标准的企业放松监管,却对外地合格企业故意刁难。
不得超权限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执法
基层监管部门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执法,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范围,对市场主体进行检查、处罚等行为。例如,没有法定依据不能随意查封企业的账户或扣押货物等。
这些“不得”规定旨在打破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问题,从而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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