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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是“编纂”而非“编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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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4-9 15: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中国法律体系化的进程中,"编纂"与"编撰"的术语区分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关于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定,官方表述确为"编纂"(codification),这一术语选择体现了以下法律特征:

系统性重构
编纂指对现有环境法律规范(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进行体系化整合,通过"增、删、改"实现法律渊源的有机统一,形成具有内在逻辑的规范整体。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使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表述。

立法权专属
根据《立法法》第7条,法典编纂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不同于学术性的"编撰"。2020年《民法典》编纂即遵循此模式。

规范层级效力
编纂后的生态环境法典将具有最高法律位阶,其效力优于单行环境法规(《立法法》第88条),这与学术编撰的咨询性有本质区别。

比较法参照
参照《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codification传统,我国采用"编纂"术语表明接轨大陆法系法典化传统。欧盟《环境责任指令》(2004/35/EC)亦采用"codification"表述。

立法技术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规定,法律体系化工作统一使用"编纂"术语,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中的"制定""修订"形成规范区分。

当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已进入实质性阶段,其法律程序包括:现有环境法律清理(2021年已完成)、专家建议稿起草(2023年启动)、全国人大审议(预计2026年纳入立法计划)。这一过程严格遵循《宪法》第62条关于基本法律制定权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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