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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解直击预付式消费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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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5-14 02: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直击预付式消费痼疾,具体如下:1. 遏制“卷款跑路”行为: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约定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退款申请,构成欺诈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 明确责任主体:不仅规范直接签约经营者,还对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的经营者、商业特许经营中的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场地出租者在特定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作出规定。3. 限制“霸王条款”: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依法认定无效,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条款也无效。4. 保障消费者解除权: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未经同意转让合同义务、出售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以及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5. 确立“七日无理由退款”规则: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但订立合同时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的除外。6. 规范余额返还规则:区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在退款金额计算、退款利率确定等方面分别作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利的规定。7. 优化举证责任分配:经营者控制消费记录、余额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采纳消费者的主张,减轻消费者举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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