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025年第二批典型案例如下: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为他人无证经营药品提供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5日,省药监局根据玉溪市某县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对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为鲁某福个人无证经营药品提供龟芪壮骨颗粒等药品,销售金额合计602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九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省药监局根据相关法规,给予该公司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2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提示药品批发企业必须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严格审核采购方资质,确保药品销售给合法单位,以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大理州洱源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5年1月,洱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洱源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8个品规洗发露未经备案,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涉案化妆品共60瓶,购进金额2852元,因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并积极整改,洱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规,给予该公司警告、没收扣押的51瓶化妆品、罚款150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处,震慑、督促化妆品经营者必须购进、经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化妆品,确保人民群众使用化妆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临沧市凤庆县某时装饰品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31日,凤庆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凤庆县某时装饰品店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美瞳”,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1247元,违法所得493元。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规,对该店作出没收扣押的“美瞳”52支(26对)、没收违法所得493元、罚款30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维护公众用械安全。国家对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严格管理,从事此类经营需取得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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