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纠纷并非只能去平台所在地打官司,以下从不同方面进行解读:
一、管辖的一般原则与例外情况
1. 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
法定管辖
对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如果消费者与商家就商品质量发生争议,消费者可以向商家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对于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合同(如购买在线软件等),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协议管辖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网络服务合同中,平台与用户可能约定由平台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如果用户认为该约定排除了自己的合理诉讼权益(如用户在偏远地区,到平台住所地诉讼成本过高),并且存在法定的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更有利于自己诉讼的情况,可以主张按照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
2. 侵权纠纷的管辖原则
一般规定
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网络侵权纠纷中,如网络平台上的用户遭受他人的名誉权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可能是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或者信息上传地,而侵权结果发生地可能是受害人的住所地等能够感受到侵权损害结果的地点。这意味着受害人不需要一定到网络平台所在地起诉,可以选择在自己住所地(如果该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侵权行为实施地(如服务器所在地便于确定且符合诉讼便利等因素时)的法院起诉。
二、网络纠纷的特殊管辖考虑
1. 涉网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网络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涉互联网案件的管辖规则。例如,在涉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网络侵权的特点,方便被侵权人维权。如在网络暴力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在自己的住所地受到名誉损害、精神伤害等侵权结果,如果只能到网络平台所在地或者侵权人住所地起诉,会给受害人带来很大的诉讼成本和不便。
2. 有利于当事人诉讼便利的考量
从司法实践看,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诉讼便利等多种因素确定管辖。如果让全国各地的纠纷当事人都到平台所在地打官司,可能会导致当事人诉讼成本过高,包括交通、住宿等费用的增加,而且可能因为不熟悉平台所在地的司法环境而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会尽量使管辖的确定有利于当事人平等、便利地进行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