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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检察院:细化商业秘密“两法衔接”案件办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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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昨天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是关于深圳市检察院细化商业秘密“两法衔接”案件办理规范的一些情况:

一、背景意义
1. 保护创新驱动发展需求
   在深圳这样创新活跃的城市,商业秘密是企业创新成果的重要体现。细化商业秘密“两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案件办理规范,有助于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鼓励企业不断创新。因为商业秘密涵盖了企业的技术诀窍、客户名单、营销策略等关键要素,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着决定性影响。
2. 适应司法实践需求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案件在证据标准、案件移送、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一些模糊地带。例如,商业秘密的界定标准,特别是在涉及新兴技术领域时,如人工智能算法、生物基因技术等方面的商业秘密认定存在困难。细化办理规范可以明确操作流程,提高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准确性和效率。

二、主要措施
1. 明确案件移送标准
   界定商业秘密范围
     明确商业秘密在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中的具体内涵。例如,对于软件企业,其源代码、软件架构设计等在符合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的条件下应认定为商业秘密;对于制造业企业,特定的生产工艺、模具设计等也属于商业秘密范畴。
     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达到何种程度的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应当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如规定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金额(如50万元以上),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非法利益达到一定数额(如30万元以上)等具体量化标准。
2. 统一证据收集与认定规则
   证据收集规范
     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商业秘密案件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收集证据。例如,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电子数据,要明确其收集的程序,包括采用合法的电子数据取证工具、对取证过程进行全程记录等。
     在收集证人证言方面,规定证人的资格、询问证人的方式以及证人证言的固定形式等,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证据认定标准
     明确不同类型证据在证明商业秘密存在、侵权行为发生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的证明力。例如,企业内部的保密协议、保密制度等文件在证明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方面具有重要的证明力;而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销售数据对比等可以作为证明侵权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
3.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定期会议制度
     建立深圳市检察院与行政执法机关(如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的定期会议制度,例如每月或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在会议上,双方通报商业秘密案件的查处和办理情况,交流遇到的问题并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个案协调机制
     针对具体的商业秘密疑难案件,建立个案协调小组。成员包括检察院的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必要时的行业专家。例如,在涉及复杂技术的商业秘密案件中,行业专家可以提供技术解读,帮助司法和执法人员准确认定商业秘密的内容和侵权行为的技术手段,确保案件办理的准确性。

三、取得的成效
1. 提高办案效率
   通过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统一证据规则,减少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推诿现象。以往由于标准不明确,可能存在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案件应移送刑事司法机关,而刑事司法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无法受理的情况。现在这种情况得到改善,大大缩短了案件的办理周期。
2. 提升保护力度
   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更加全面和有力。更多符合条件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能够及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对侵权人的威慑力增强。例如,一些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或个人受到了更严厉的刑事处罚,这有助于营造尊重商业秘密、鼓励创新的良好市场环境。
3. 增强企业信心
   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有了更明确的预期。知道在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关将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处理,这增强了企业创新和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信心,对深圳市的企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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