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购房,在离婚时房产分割需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以下是民法典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一、婚前购房
1.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若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前全额出资购房,且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房产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2.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
婚前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房产一般归登记方所有,但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补偿。补偿数额一般根据婚后共同还贷的金额、房屋增值情况等因素确定。
3. 双方父母出资
婚前双方父母均有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离婚,应按照按份共有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视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平均分割。
二、婚后购房
1.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根据司法解释,该房产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若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出资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对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出资方子女应给予另一方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的补偿;如果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 双方父母出资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离婚时按各自份额分割。
若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时会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