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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修订后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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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xinwen.mobi 发表于 2024-1-29 04: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已经修订,现公布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于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二、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或者其他方式,使其对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具有决定性影响的行为。

三、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但集中符合下列条件的除外:

(一)集中后的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的年度销售额不超过100亿元,且在中国境内的年度销售额不超过50亿元;

(二)集中后的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份额不超过15%,且在中国境内的市场份额不超过25%;

(三)集中涉及到的其他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份额不超过25%,且在中国境内的市场份额不超过50%。

四、经营者集中,如果集中前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均不超过1/3,且集中后不会导致市场集中度明显提高,可以不申报。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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