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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将于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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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6-14 19: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是的,据“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消息,6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该规定共40条,将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以下是部分主要内容:登记事项    应当登记事项: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使用名称的,名称也应当依法登记。    应当备案事项: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及常用联系方式。设立登记    登记地点: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住所及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经常居所与记载居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除外。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转型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可以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并申请设立新的企业,也可以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予以延续。注销登记及其他    注销限制:个体工商户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另册管理: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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