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3日,证监会就《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点针对近年来期货市场形势和期货行业状况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明确了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扣分标准。具体内容如下:明确扣分情形:明确与期货公司日常风控相关,具有客观、明确标准的特定情形无需监管措施即可扣分,主要包括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保证金预警等。除上述情形外,原则上均需按照监管措施等扣分。按照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同,扣分分值分别从0.5分至10分不等。例如,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每次扣0.5分;被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定期报告等措施的,每次扣1分;被采取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被采取责令更换董事等人员或限制其权利等措施的,每次扣2分;被采取停止核准新增业务等措施的,每次扣3分;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的,每次扣4分;被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权利等措施的,每次扣6分;被采取撤销有关业务许可等措施的,每次扣7分;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每次扣8分;被采取刑事处罚的,每次扣10分。调整部分扣分安排:删除市场竞争力加分的最低合规分数线,调整为期货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风险的,对应市场竞争力指标不予加分;若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因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被扣分的,月均剩余净资本指标不予加分;对于期货公司和从业人员涉及同一违规事项的,不再重复扣分,而是择其重者扣分。明确评价期外监管措施的处理:对于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外被采取监管措施,但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评价期内,且采取措施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纳入本评价期评价,以及时反映公司最新风控合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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