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3号公布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以下是对该规定的部分要点解读:1. 工作职责明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工作。总局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制度和活跃度测算机制,县级以上地方部门要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分型分类并帮扶。2. 登记规则细化:个体工商户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向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登记。个体工商户可以在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多个实体经营场所,在辖区外经营需另行设立。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可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3. 优化登记服务: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迁入地和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做好信息对接、档案迁移等工作。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或参股企业,以其经营者作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可通过变更登记方式,明确了具体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经营权继承相关要求和材料规范也得以明确。4. 健全退出机制:完善个体工商户注销制度,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增设另册管理制度,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不再按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