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健全完善动物检疫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的通知》旨在加强动物检疫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之间的协作配合,提升动物卫生监管水平等多项目标。
一、主要背景
随着农业农村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推进,动物检疫监督职能在不同部门间的分工和协作需要进一步优化,为了防止在工作衔接中出现脱节、漏洞等问题,有必要明确动物检疫与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
二、重点内容
(一)明确职责分工
1. 动物检疫机构
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例如,动物检疫员要对出栏的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才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做好检疫相关信息的记录、保存和上报,为后续的监管和执法提供依据。
2.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负责对动物防疫、检疫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动物检疫规定的行为。如对未经检疫运输动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加强对动物检疫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检疫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二)建立健全协作机制
1. 信息共享机制
动物检疫机构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或定期互通信息的渠道。动物检疫机构要及时将检疫工作开展情况,如检疫申报数量、检疫合格数量、不合格动物及产品处理情况等信息反馈给执法机构。执法机构也要将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动物检疫方面的问题,如疑似染疫动物的运输线索等告知动物检疫机构。
2. 案件移送机制
动物检疫机构在检疫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动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移送时应提供相关的检疫记录、证据材料等。例如,发现有使用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动物产品的情况,动物检疫机构应迅速移送案件,执法机构接到移送案件后,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受理并开展调查处理。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动物检疫工作存在漏洞或问题的,也要及时通报动物检疫机构,以便其进行整改。
3. 联动执法机制
针对动物检疫和执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如打击私屠滥宰、非法调运动物等行为,双方要开展联动执法。联合制定执法方案,明确各自职责和执法重点,协同开展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例如,在打击生猪非法调运专项行动中,动物检疫人员可以配合执法人员对生猪运输车辆的检疫证明进行查验,执法人员对无合法手续的运输行为进行查处。
(三)强化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健全动物检疫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的重要性,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协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 加强培训宣传
要加强对动物检疫人员和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对协作机制的认识和执行能力。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向广大养殖户、经营者宣传动物检疫和执法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其守法意识。
3. 加强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将动物检疫与执法协作工作纳入对动物检疫机构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绩效考核内容。定期对协作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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