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检察院通过念好“联”字诀在守护绿水青山方面可能有多种举措:
一、内部职能联动
1. 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联动
线索移送共享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刑事检察部门如果发现涉及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案件线索,如在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发现采矿行为对周边山体、水体造成污染等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及时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如严重的滥伐林木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也向刑事检察部门通报,实现线索共享,避免线索遗漏。
办案协同配合
在一些复杂的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共同介入调查。例如,对于跨区域的污染环境案件,两个部门联合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刑事检察部门发挥在证据收集、刑事法律适用方面的专业优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则从损害公共利益的认定、生态修复等公益诉讼的角度开展工作,共同为案件的全面处理奠定基础。
2. 检察技术与业务部门联合
技术辅助办案
检察技术部门为生态环境案件的办理提供技术支持。例如,在涉及森林资源破坏案件中,利用无人机技术对受损林地面积进行精确测量,为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破坏程度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在污染环境案件中,检察技术部门通过对水样、土壤样本的检测分析,协助业务部门确定污染物的种类、浓度等关键要素,为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提供科学依据。
二、外部多方联合
1. 与行政机关联动
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
与当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行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行政部门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及时上传平台,检察机关可以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筛选,对于可能需要检察监督的案件迅速开展工作。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例如在河流污染治理方面,检察机关与环保、水利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共同对河流沿线的企业排污、非法采砂等行为进行排查整治。
诉前磋商与检察建议跟进
在发现行政机关存在生态环境监管不力等情况时,检察机关优先采用诉前磋商的方式。例如,针对部分地区存在的垃圾乱堆乱放影响生态环境的问题,检察机关与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进行诉前磋商,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如果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未有效整改,检察机关再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并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
2. 与社会组织协作
公益诉讼支持起诉
与环保社会组织合作,对于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案件,当环保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时,检察机关为其提供法律支持和诉讼指导。例如,在涉及海洋生态保护的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利用自身的法律资源和诉讼经验,帮助环保社会组织完善诉讼请求、梳理证据等,提高公益诉讼的质量和效果。
公众参与推动
通过与社会组织的协作,扩大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渠道。社会组织可以组织志愿者参与生态环境的监督、宣传等活动,检察机关则为这些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和监督指导。例如,在植树节期间,检察机关与环保社会组织共同组织植树造林公益活动,同时宣传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
3. 跨区域联合
跨流域生态保护联合行动
永安与周边地区可能存在共享河流等生态资源的情况,与相邻地区检察机关建立跨区域的协作机制。例如,对于跨流域的水污染防治,上下游地区的检察机关联合开展专项监督行动,共同打击污染流域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河流生态的保护。
跨区域生态环境案件办理协调
在办理跨区域的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或公益诉讼案件时,加强与其他地区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例如,在涉及跨市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中,永安检察院与其他相关地区检察院共同协商案件的管辖、调查取证等问题,形成跨区域的检察保护合力,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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